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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界首市解放北路一凡便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皖12民初124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界首市解放北路一凡便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界首市解放北路一凡便民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12民初124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巍,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界首市解放北路一凡便民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界首市解放北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3C。

经营者:郭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界首市解放北路一凡便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玉峰审判员  王来斌审判员  褚颍芬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肖 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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