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9民初57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160号501-18室。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明波,湖南齐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桃江县富鑫永和豆浆店(已注销),原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资江北路108号。
原经营者:刘春艳。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桃江县富鑫永和豆浆店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被告桃江县富鑫永和豆浆店于2018年3月19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其起诉之前,被告桃江县富鑫永和豆浆店即已丧失主体资格,故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