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2民初505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
被告:深圳市欧派梦幻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银田路4号华丰宝安智谷科技创新园C座二楼203。
法定代表人:贾丽洋,经理。
被告:中山市新事业生活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穗西工业区金海路*号。
主要负责人:陈道君。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欧派梦幻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新事业生活电器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深圳市欧派梦幻厨卫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欧派”文字;
2.判令被告深圳市欧派梦幻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新事业生活电器厂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吸油烟机标注“OUPAIM”及“欧派”字样;
3.判令被告深圳市欧派梦幻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新事业生活电器厂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吸油烟机包装上及说明书上标注“深圳市欧派梦幻厨卫电器有限公司”、“欧派梦”及“欧派梦幻星级厨房”等文字;
4.判令二被告就本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万元整;
5.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第11类“欧派”、“OPPEIN”等注册商标权人,原告自成立以来,经过数十年的潜心经营,已将“欧派”铸就成了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家居、家电、卫浴品牌,该品牌先后获得了“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等美誉,在公众心目中,“欧派”不仅已成为原告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指示原告及原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
2017年7月,原告在位于天津市××大道××(××装饰城××区外围××)“蒙娜丽莎卫浴”门店内购置标注有“欧派”字样吸油烟机一台。
涉案吸油烟机外包装上带有“深圳欧派梦幻厨卫电器有限公司(监制),生产基地:中山市新事业生活电器厂”、“OUPAIM欧派”、“中国梦欧派梦”及“欧派梦幻星级厨房”等字样。
原告委托公证机关进行了证据保全。
原告认为,为攀附原告享有的“欧派”品牌美誉,被告深圳市欧派梦幻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在企业字号中恶意使用“欧派”字样,并且深圳市欧派梦幻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新事业生活电器厂在生产、销售的涉案吸油烟机外包装上凸显使用“深圳欧派梦幻厨卫电器有限公司”、“OUPAIM欧派”、“中国梦欧派梦”及“欧派梦幻星级厨房”等文字,足以引起消费者对产品来源误认,该行为不但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还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对原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二被告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本案中,根据原告诉请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其系针对二被告的商标使用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本案诉讼,所涉侵权行为实施地及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辖权。
本案可由有管辖权的第一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