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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河北区景客隆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津0101民初86号
案件名称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河北区景客隆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区景客隆食品超市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01民初86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洁,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北区景客隆食品超市,住天津市河北区景客隆食品超市。

经营者:王素芳,男,天津市河北区景客隆食品超市业主。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北区景客隆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全部由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悦人民陪审员  刘立梅人民陪审员  于沛洁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晙哲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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