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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钟山区人民路广信通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黔01民初386号
案件名称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钟山区人民路广信通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区人民路广信通讯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黔01民初386号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六约牛始埔村金塘工业区勤富一街9号。

法定代表人:赵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程,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钟山区人民路广信通讯,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经营者:陈晓丹。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钟山区人民路广信通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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