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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占峰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523刑初27号
案件名称郭占峰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饶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郭占峰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鲁0523刑初27号公诉机关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占峰,男,汉族,1968年11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广饶县,大学文化,广饶县十里香酒厂厂长,户籍所在地广饶县。

因犯危险驾驶罪,2014年5月5日被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2016年9月10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现住广饶县。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公诉刑诉(2017)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占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永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占峰到庭参加诉讼。

期间,广饶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至9月,被告人郭占峰与临沂的客户韦某联系酒品生产销售业务,假冒山东景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景芝白干”,生产制造“景芝白干”白酒,在收取韦某订金5万元并约定每箱65元的价格后,生产、制造假冒的“景芝白干”白酒。

2016年9月9日,广饶县公安局接山东景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举报后在广饶县李鹊镇当场查扣假冒的成品“景芝白干”白酒2670箱(32040瓶)、半成品“景芝白干”白酒154箱(3274瓶)、“景芝白干”白酒外包装纸箱360个、“景芝白干”商标约5000张,并当场抓获被告人郭占峰。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占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和辩解,证人孙某、许某、韦某、赵某1、汪某、徐某、高某、赵某2、秦某、陈某真、石某证言,广饶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发破案经过,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订金收条,微信聊天记录,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郭占峰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占峰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郭占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占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广饶县公安局扣押的假冒的成品“景芝白干”白酒2670箱(32040瓶)、半成品“景芝白干”白酒154箱(3274瓶)、“景芝白干”白酒外包装纸箱360个、“景芝白干”商标约5000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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