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881民初1900号原告:樱华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38号62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B。
法定代表人:西村贞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欣,北京尚勤(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城市温嘉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邹城市香港街铜锣道67号。
法定代表人:陈亚军。
原告樱华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城市温嘉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
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樱华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华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华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