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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北迈腾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皖01民初365号
案件名称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北迈腾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淮北迈腾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1民初365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龙,山东道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迈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濉溪路公交公司对面D1幢一楼。

法定代表人:宗兆勇。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迈腾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浩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王韩利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秋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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