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302民初1889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
法定代表人郑某1。
委托代理人刘倩、许如雷,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惠阳区秋长港兴隆百货商店,经营场所:惠州市惠阳区×××××××××,系个体户,经营者李开冬。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惠州市惠阳区秋长港兴隆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对被告惠州市惠阳区秋长港兴隆百货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