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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GO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市康莱锝电子有限公司、江门市创艺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1718号
案件名称WAGO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市康莱锝电子有限公司、江门市创艺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WAGO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康莱锝电子有限公司,江门市创艺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718号原告:WAGO管理有限责任公司(WAGOVERWALUNGSGMBH)。

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明登市。

法定代表人:斯文·迈克尔·胡浩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敏,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广州市康莱锝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唐声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门市创艺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法定代表人:饶小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光,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审理原告WAGO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康莱锝电子有限公司、江门市创艺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43014××××.7)一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WAGO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WAGO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WAGO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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