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赣民终27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曾凌沧,男,汉族,1965年4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赣州市章贡区厚德医院,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健康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H。
法定代表人:卓建发,该医院董事长。
上诉人曾凌沧因与被上诉人赣州市章贡区厚德医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7民初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曾凌沧未缴纳上诉费,于2018年5月7日向曾凌沧发出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曾凌沧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仍不予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曾凌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