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2民初4637号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0067洛杉矶市桑塔莫尼卡大道****。
法定代表人:ScottRosenbaum,商务及法务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晓芳、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长罗文具厂,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下湾******。
经营者:赵全力,男,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柘城县。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义乌市长罗文具厂(经营者:赵全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