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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淮南大润发时代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皖04民初50号
案件名称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淮南大润发时代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大润发时代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4民初50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P。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大润发时代超市有限公司,注册住所地淮南市八公山区建北路建北村棚户区改造一期工程8#楼,现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建北路(店铺名大润发时代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2(1-1)。

法定代表人:徐仙东,该公司经理。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淮南大润发时代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孙 根审判员 曹祝萍审判员 魏 玲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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