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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申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591民初3609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申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申联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91民初360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申联超市,住所地,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夷亭路一村****iv>经营者:金清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申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所有的大嘴猴(Julius)著作权商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三万元。

事实与理由:PaulFrank(大嘴猴)是美国保罗弗兰克事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国际知名品牌,大嘴猴“Julius”的卡通造型已经出现在服饰、鞋、内衣、家具、腕表、太阳镜、儿童开通书及儿童自行车灯各种系列产品上,PaulFrank(大嘴猴)的商品在全世界超过2000多家店铺进行销售。

1995年12月,PaulFrank公司创作完成了大嘴猴“Julius”的卡通形象美术作品,后又在其生产销售的第20、21、22、24、25等群组产品上注册了众多商标。

2015年1月1日,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将PaulFrank(大嘴猴)品牌在中国大陆、香港、澳门的相关权益独占许可授权给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责在上述市场内维护品牌形象、进行市场推广、并负责品牌的维权事宜,并授权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将其所获权利转授权给第三方,授权有效期至2030年2月28日。

2016年7月1日,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将上述所获权利转授权给无锡博睿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对PaulFrank(大嘴猴)品牌进行维权等,包括代为签署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等,授权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场所内销售涉嫌侵犯原告上述著作权的商品,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根据法律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故本案属涉港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属于应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范畴,故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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