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4民初13753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莉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齐群日用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9K。
经营者:缪齐群。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齐群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依法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