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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富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0110执665号
案件名称李昌富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昌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沪0110执665号请执行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塞纳河畔纳伊92200,查尔斯加利大街**(135AvenueCharlesDeGaulle,92200Neuilly-Sur-Seine,France)。

法定代表人:玛丽安娜·尼奇(MariannaNitsch),秘书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峰,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妙竹,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天生,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昌富,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芜湖市。

本院在执行本院(2016)沪0110民初4449号民事判决书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申请执行李昌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经济损失和制止侵权行为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0元、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合计人民币5,063元。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期履行义务。

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也表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强 康审判员 吴自全审判员 卢 文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旭初附:相关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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