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164号之一 原告:陈世广,男,汉族,1945年12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志,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美添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华夏路****厂房**。
法定代表人:周伟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关寿、许可唯,浙江杭州金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陈世广与被告浙江美添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9年6月12日,原告陈世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世广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0元,减半收取计4500元,由原告陈世广负担。
原告陈世广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