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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力霸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义乌市微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782民初6493号
案件名称永康市力霸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义乌市微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永康市力霸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义乌市微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黄淑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2民初6493号 原告:永康市力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芝英镇宅口村大明堂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杜寿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靖洁,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挺,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冉,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江荣,女,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系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义乌市微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九联隔塘村28栋2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淑杰。

被告:黄淑杰,男,198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原告永康市力霸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义乌市微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黄淑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永康市力霸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康市力霸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永康市力霸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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