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2民初8762号 原告:诸暨百纳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大唐镇永新路25栋333号2、4、5楼。
法定代表人:吉俊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胜,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钻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商苑社区青岩刘A区20幢3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国。
被告:义乌希哲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商苑社区商苑小区33幢29-1-102室。
法定代表人:郑国。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诸暨百纳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钻乾服饰有限公司、义乌希哲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诸暨百纳针织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百纳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诸暨百纳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