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9405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诉讼代表人:卜立颖,董事长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园庆,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永升,男,198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经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