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081民初5093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艮鹏,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泽国圣乐音像店,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泽南路西侧48号。
经营者:卢圣林,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温岭市泽国圣乐音像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