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783民初2547号 原告:义乌市越甲渔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国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杰。
被告:东阳市歌山镇享钓渔线厂。
经营者:卢航波。
被告:卢航波。
被告:东阳市歌山镇溪影钓具厂。
经营者:陈海连。
被告:陈海连。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越甲渔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歌山镇享钓渔线厂、卢航波、东阳市歌山镇溪影钓具厂、陈海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越甲渔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义乌市越甲渔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