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4民初7685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乐家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英。
被告:上海乐家超市有限公司洞泾店,营业场所上海市松江区。
负责人:陈英。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乐家超市有限公司、上海乐家超市有限公司洞泾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 是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