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2民初5042号 原告:许海丹,女,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友兰,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俊达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叶宅村东畈101幢2号。
法定代表人:陈永庆。
被告:陈永庆,男,198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原告许海丹诉被告义乌市俊达箱包有限公司、陈永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许海丹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海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许海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