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内01民初8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杰,内蒙古天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城区长征超市。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城区长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3月07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计200.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