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6民初11645号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
法定代表人张燕芬。
委托代理人毛玉益,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卢自业,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宝安区沙井好美化妆品批发店。
法定代表人郝良权。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诉被告深圳宝安区沙井好美化妆品批发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8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