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民终87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贝贝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沂博路**号。
法定代表人:牛存霞,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朝阳大道以东、立业路(火炬三路)以北高新区朝阳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薛宇宁,董事长。
上诉人山东贝贝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6民初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贝贝食品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山东贝贝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贝贝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山东贝贝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