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民终84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陈亮,男,汉族,1973年11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山东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即墨市胡氏西餐店。
经营场所:山东省青岛即墨市李家西城东村安平路*号。
经营者:胡则余,男,汉族,1971年12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号院*楼507。
法定代表人:王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杰英,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张旭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卫强,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亮因与被上诉人即墨市胡氏西餐店、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初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陈亮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陈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初31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陈亮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亮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亮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