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吴华、牟宗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民终950号
案件名称吴华、牟宗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华,牟宗萍,青岛高科技工业园装饰城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民终9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华,男,汉族,1985年5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志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牟宗萍,女,汉族,1970年9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凯,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欢欢,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青岛高科技工业园装饰城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辽阳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赖家程,经理。

上诉人吴华因与被上诉人牟宗萍、原审被告青岛高科技工业园装饰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初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华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华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吴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