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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李哥庄镇让利食品商店李哥庄村店、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民终776号
案件名称胶州市李哥庄镇让利食品商店李哥庄村店、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胶州市李哥庄镇让利食品商店李哥庄村店,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民终77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胶州市李哥庄镇让利食品商店李哥庄村店。

经营场所:山东省胶州市李哥庄镇香港街****号。

经营者:魏新宗,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逄志伦,胶州李哥庄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市二环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俊,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胶州市李哥庄镇让利食品商店李哥庄村店因与被上诉人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胶州市李哥庄镇让利食品商店李哥庄村店于2018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胶州市李哥庄镇让利食品商店李哥庄村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胶州市李哥庄镇让利食品商店李哥庄村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胶州市李哥庄镇让利食品商店李哥庄村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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