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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老百姓百货商店、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民终779号
案件名称胶州市老百姓百货商店、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胶州市老百姓百货商店,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民终77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胶州市老百姓百货商店。

经营场所:青岛胶州市张应镇大朱戈村。

经营者:薛中良,男,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锡达路***号。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胶州市老百姓百货商店因与被上诉人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初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胶州市老百姓百货商店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胶州市老百姓百货商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胶州市老百姓百货商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胶州市老百姓百货商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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