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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康水产发展有限公司、蓬莱惠茂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民终840号
案件名称青岛海康水产发展有限公司、蓬莱惠茂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海康水产发展有限公司,蓬莱惠茂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民终84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青岛海康水产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北万社区。

法定代表人:柯亚夫,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蓬莱惠茂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蓬莱市蓬水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庭伟,总经理。

上诉人青岛海康水产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蓬莱惠茂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6民初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海康水产发展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蓬莱惠茂食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青岛海康水产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海康水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青岛海康水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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