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11民初5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共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缙云县五云街道官店村旭南3街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XF。
法定代表人:朱聪。
委托代理人:麻小松,男,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告:杭州互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普盛巷9号东谷创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E。
法定代表人:张良伦,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现清,女,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杭州市江干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共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互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
诉讼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