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5民初58号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忠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彬,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化市慧友大米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绥化市北林区永安满族镇厢黄五村8组。
法定代表人:赵光,经理。
被告:绥化市北林区半截塔湿地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黑龙江绥化市北林区永安满族镇厢黄五村。
法定代表人:赵光,经理。
被告:高唐县赵寨子镇易买得超市,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赵寨子镇赵寨子街。
经营者:黄忠杰。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绥化市慧友大米加工有限公司、绥化市北林区半截塔湿地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高唐县赵寨子镇易买得超市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以与被告绥化市慧友大米加工有限公司、绥化市北林区半截塔湿地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高唐县赵寨子镇易买得超市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米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