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1民初6491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美华商场,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旧广花路江村庙边大塘商铺*****号。
投资人:苏文伟。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美华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诉讼中,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