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91知民初309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86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元,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欧尚二十四小时便利店,经营场所南阳市华山路与枣林街交叉口向南200米左右路东欧尚24小时便利店枣林总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00MA7UD2G3D。
经营者:孙芳芳,女,汉族,住山西省永和县。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欧尚二十四小时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