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冀1025刑初18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槐丽梅,女,1974年6月6日出生于河北省河间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河间市。
2017年7月27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大城县公安局拘留,同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6月4日被大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7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大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大城县院公诉刑诉[2018]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槐丽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大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槐丽梅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份,被告人槐丽梅以杭州金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杭州超宇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华美牌B1级橡塑保温材料供销合同。
被告人槐丽梅在未经华美注册商标所有人华美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从河北华能中天化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采购了B2级橡塑保温材料,并由他人加工包装成印有华美牌注册商标的B1级橡塑保温材料。
后槐丽梅按照合同约定将该假冒华美牌B1级橡塑保温材料运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江西山香药业有限公司在建工地。
2017年2月24日,大城县公安局民警接举报后将上述销售金额为148262.4元的假冒华美牌橡塑保温材料416包(合计124.8立方米)予以扣押。
被告人槐丽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且已赔偿了华美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取得该公司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槐丽梅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高某、姜某、夏某、石某1、石某2、司某、邢某等人的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产品鉴定书、辨认笔录、供销合同、送货清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产品鉴定书、谅解书、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受本院委托,河间市司法局对被告人槐丽梅进行了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对槐丽梅同意纳入社区矫正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槐丽梅违反商标管理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槐丽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赔偿了华美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取得该公司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槐丽梅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及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槐丽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未随案移送的橡塑保温材料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