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民辖终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大荣,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原审被告:义乌市昊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古牛岗村****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虞顺详。
原审被告:义乌博维空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学院路**路雪峰楼A103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舒博康。
原审被告:泗阳县众兴镇李玉梅母婴用品网店,经营场所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桃源北路西侧金康华府****。
经营者:李玉梅。
上诉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寻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大荣,原审被告义乌市昊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昊祯公司)、义乌博维空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博维公司)、泗阳县众兴镇李玉梅母婴用品网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初25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寻梦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既非侵权行为地法院,亦非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本案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位于上海市,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郑大荣将义乌昊祯公司、义乌博维公司等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认为该两公司实施了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并提供了公证书等初步证据,且对该两公司提出了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明确的诉讼请求,故义乌昊祯公司、义乌博维公司系本案的适格被告。
因该两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浙江省金华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之规定,原审法院跨区域管辖发生在金华市的有关专利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故此,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上海寻梦公司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