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439号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张泽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永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民权县绿洲尚艺美发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民权县。
经营者:刘治勇。
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民权县绿洲尚艺美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
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双方已经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