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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西青区维尔康绍波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津01民初296号
案件名称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西青区维尔康绍波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区维尔康绍波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民初296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迪,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洁,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西青区维尔康绍波药店,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社会山南苑配建五101。

经营者:郑伟。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西青区维尔康绍波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雷艳珍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人民陪审员  费丽媛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刘 洋书 记 员  朴志永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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