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681民初5697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诸暨市城北傅勇刚文具店,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鼓山新村3幢3-101室架空层。
经营者:傅勇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诸暨市城北傅勇刚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