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初103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省齐安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国药馆,经营场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60号一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IX2.法定代表人:程林。
负责人。
被告:湖北省齐安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宝塔大道16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J法定代表人:秦永均,男,1947年1月26日出生,住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天蔚,湖北省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齐安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国药馆、湖北省齐安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09日立案。
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0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