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辽1003刑初45号公诉机关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女,汉族,中专文化,无业。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9月17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以辽文检公刑诉(2018)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洋、侯立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家住辽阳市文圣区金域明珠小区的被害人夏某通过微信向郭某求购一个卡地亚手镯,要求是卡地亚品牌正品并附有证书,郭某则花费近4万元人民币购入一个仿冒的卡地亚手镯发货给夏某,并编造有合格证和发票的虚假事实,夏某收货前后陆续支付给郭某共计13万元人民币。
历峰商业有限公司2017年7月12日出具,涉案的手镯非卡地亚原厂作品。
国宏信艺术品鉴定中心2017年6月13日出具鉴定:涉案的手镯不符合品牌/制造商公示的技术信息和工艺特征。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返还给夏某人民币13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通过手机微信从事二手奢侈品交易活动,2017年3月,家住辽阳市文圣区金域明珠小区的被害人夏某通过微信向郭某求购一个卡地亚手镯,要求是卡地亚品牌正品并附有证书。
郭某则从上海徐汇区高仿市场内花费近4万元人民币购入一个仿冒的卡地亚手镯发货给夏某,并编造有合格证和发票的虚假事实,夏某收货前后陆续支付给郭某共计13万元人民币。
历峰商业有限公司2017年7月12日出具说明,涉案的手镯非卡地亚原厂作品。
国宏信艺术品鉴定中心2017年6月13日出具鉴定:涉案的手镯不符合品牌/制造商公示的技术信息和工艺特征。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返还给夏某人民币13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手镯、被害人夏某的陈述、调取证据清单、辽阳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银行卡交易明细、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聊天记录截图、鉴定意见、电子数据光盘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进行销售,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主动退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全额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故对其可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叶宏岩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森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