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784民初452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系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方岩不菲杯厂,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方岩镇派溪村慈溪街***号。
经营者:蔡新春,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受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方岩不菲杯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