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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杨道福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01民初1508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杨道福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杨道福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1508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云,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道福,男,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道福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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