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福建省晋江市加来盟鞋塑有限公司、江再富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582刑初1479号
案件名称福建省晋江市加来盟鞋塑有限公司、江再富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省晋江市加来盟鞋塑有限公司,江再富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闽0582刑初1479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福建省晋江市加来盟鞋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来盟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611908106L,住所地晋江市陈埭镇洋埭村下埭184号,法定代表人林丽霞。

诉讼代表人王安培,男,1985年7月13日出生,系加来盟公司行政经理。

被告人江再富,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加来盟公司生产部经理,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现住晋江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现在家。

辩护人郭长星、王旎,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8]1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加来盟公司、被告人江再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加来盟公司的诉讼代表人王安培、被告人江再富及辩护人郭长星、王旎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江再富作为被告单位加来盟公司的生产部经理,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在被告单位加来盟公司的经营场所,组织工人生产假冒“YONEX”注册商标的运动鞋。

同年9月12日,晋江市公安局在被告单位加来盟公司的车间及仓库内,查获价值共计人民币1468800元的假冒“YONEX”注册商标的运动鞋2160双,并抓获被告人江再富。

经鉴定,上述假冒注册商标运动鞋的送检样品所检项目耐折性能不符合GB/T15107-2013合格品标准要求。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加来盟公司及被告人江再富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郭某、詹某、曾某、陈某、林某1、林某2的证言,被告人江再富的供述,检验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书证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证、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授权书、公证书、注册商标权利人出具的证明材料、购销合同、订单及验货材料、户籍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加来盟公司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江再富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单位加来盟公司及被告人江再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江再富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同时结合其具备监管和社区矫正条件,依法予以适用缓刑。

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江再富有坦白情节、没有前科劣迹、涉案侵权产品尚未流入社会,建议对其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二百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福建省晋江市加来盟鞋塑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

(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江再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三、未随案移送的假冒“YONEX”注册商标运动鞋2160双,由扣押机关晋江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吴晓燕人民陪审员  黄明霞人民陪审员  严智勇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傅丽娥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