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6民初8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
被告:邹平商贸城大福源超市,住所地:邹平县开发区商贸城大福源店。
经营者:张玉霞,店主。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平商贸城大福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