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10民初1016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浙江兴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国召,男,199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国召、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