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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火娃电器有限公司、宁海县老威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2民初373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火娃电器有限公司、宁海县老威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火娃电器有限公司,宁海县老威百货商行,刘广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民初373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希,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灵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火娃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口居委会华发路16号首层之十一。

法定代表人:邱凤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宗焰,广东昊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海县老威百货商行。

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综合市场。

经营者:童子威,该商行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俊峰,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广军,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本院在审理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火娃电器有限公司、宁海县老威百货商行、刘广军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7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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