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782民初4253号原告:临沂市百花源毛毯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垛庄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纪伟,山东睿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懿,男,199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临沂市百花源毛毯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懿关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并依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本案中,被告张懿提供了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际商贸城第五分公司出具的《关于61150商位的情况说明》,说明该商位原使用权人张懿,商位租期自2014年11月15日至2015年10月31日止,于2015年11月办理了商位到期退场手续。
本院依法调取了《商位有期有偿使用协议书》,协议显示陈浩自2017年1月1日起为涉案商位使用人,租期至2019年4月19日。
原告对上述证据也无异议。
经查明,被告张懿并非涉案商位使用权人,与本案无关,因此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临沂市百花源毛毯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